现实生活中,有人想转让自己经营的店铺。你知道如何正确接管商店吗?
2017年2月,李成(化名)注册了个体工商户,开了一家肉类加工厂,经营食品加工。2018年3月,王林(化名)与李成签约《转让协议》。
2018年3月28日后产生的各类债权债务、房屋费用、水电费由王林负责;2.李成必须提供技术支持(生产技术、进货渠道、客户名单);3.李成必须确保所有许可证合法有效;4.转账金额14万元;5.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。
合同签订后,王林向李成支付转让费13万元,并为剩余转让费1万元出具借条。李成将房屋、设备和钥匙交付给王林,并提供了其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。
2018年10月,王林将李成起诉至Xi市未央区法院,认为李成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,致使其无法正常经营,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请求解除转让合同。诉讼中,法院解释后,
原告王林将诉讼请求变更为:1。确认原、被告签订的《转让协议》依法无效;2.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转让费12万元;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庭审中,被告李成辩称,其转让的装修、设备、技术和客户保证了其许可合法有效,并给了原告一个过渡期。至于原告是否继续经营,与其无关,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未央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:1。被告李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王林转让费91000元;2.驳回原告王林的其余诉讼请求。
宣判后,李成不服提起上诉,认为转让协议有效,拒绝返还转让款9.1万元。Xi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于近日作出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被告李成作为注册经营肉类加工厂的个体工商户,与王林签订《转让协议》,双方实际转让经营权。根据国务院《个体工商户条例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,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,
注销登记后,新经营者应当重新申请登记。
本案中,被告李成在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(本案诉讼期间李成仍未办理注销登记),将肉类加工厂转让给原告王林,原告王林临时使用其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,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。
双方签字的《转让协议》无效。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,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。双方都有过错,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。
法院认为,原告王林、被告李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签订《转让协议》合同时均负有一定的谨慎义务,双方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均有过错,故原告王林支付的转让费13万元、
判令被告李成向原告王林返还转让费91000元。(来源:西部法制报)(编辑:毕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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