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都市郫都区副食超市老板李刚(化名)将店铺转让给朋友王展(化名)后,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。结果他的朋友因为卖假货被起诉,李刚作为店铺的注册经营者也被起诉。店铺过户时两人约定,过户后产生的纠纷与李刚无关。近日,红星新闻了解到,该案经法院判决,超市注册经营者李刚、王展承担连带责任,需赔偿原告共计8000元。
李刚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将店铺转让给王展后,出于对朋友的信任,未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。王展作为实际经营者继续在原地址经营,店铺的营业执照仍由李刚悬挂。李刚与王展约定,转让前的债务由李刚负责,转让后的纠纷与李刚无关。但不久后,王展被一家日化公司起诉,要求赔偿其销售的商品侵犯了商标权。得知李刚转让店铺,王展实际经营后,日化公司将该超市注册经营者李刚、实际经营者王展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郫都法院。李刚质疑其只是善意借用营业执照,但也同意转让后产生的纠纷与其无关,日化公司不应自行寻求赔偿。原老板和新老板共同承担8000元的赔偿责任。对于以李刚为登记经营者的超市是否承担责任,法院认为,根据《个体工商户条例》第十条规定,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,应当在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登记。由此,个体工商户界定了特定个体经营者的身份。现实中,有的注册经营者会将营业执照直接交给实际经营者长期使用,或者借给实际经营者短期使用,直到对方申请新的营业执照。比如本案中,李刚迟迟未向王展申请并上交营业执照,而王展在境外经营时仍使用该营业执照,这就意味着该副食超市依然存在,并具有宣传的效果。因此,涉案超市与王展有着利益上的权利和义务。最终,法院判决涉案副食超市和王展共同赔偿原告8000元。“本案中,判决涉案副食超市承担连带责任。但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性,实际承担这一责任的往往是超市的注册经营者,即本案中的原店主李刚需要与王展共同承担赔偿责任。通过本案,希望提醒广大个体工商户,涉及经营转移的,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变更登记、注销原个体户等手续。杜绝出借营业执照,按照规范要求参与市场经营,规避法律风险,导致责任承担。”负责此案的法官尹冉告诉红星新闻。红星新闻记者虞照编辑刘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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